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有限公司甲烷氯化物副产ODS物质处置装置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2-******(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北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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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甲烷氯化物副产ODS物质处置装置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东经115°36'39",北纬29°49'10")。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 概况 |
项目属技改,公司拟将现有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配套建有一套CTC转化氯仿装置停运,在厂区西南角建设一套CTC转四氯乙烯装置。 项目主体工程建设CTC转化为四氯乙烯装置以及焚烧装置;贮运工程新建四氯化碳、四氯乙烯及盐酸储罐;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依托现有;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处理装置(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采用“水洗塔”处理,焚烧废气采用“余热锅炉+急冷塔+两级水洗+两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水处理装置依托现有Ⅱ号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50m3/h,处理工艺“过氧化氢催化及氧化(芬顿法)+絮凝”工艺〕、三效蒸发器处理工艺废水、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新建焚烧废液暂存罐。 本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17%;新增劳动定员28人,工作制度为300天/年,四班三运转,每班八小时,年运行时间约7200h。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环境影响预测 (一)废气 本项目正常排放情况下,评价范围内无超标状况,区域环境质量总体变化不大。 项目防护距离为本次新建焚烧装置向外300m,PCE装置区、盐酸罐区、CTC和PCE储罐区各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项目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二)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Ⅱ和三效蒸发处理后,废水中污染物从严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中较严值;氟化物、石油类满足以上各行业标准中“直接排放标准”中较严值;其他特征污染物(四氯乙烯、四氯化碳、六氯丁二烯、二噁英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排放限值后,排入瑞昌市码头工业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 项目建成投产后,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进行了合理的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要求,对环境影响不大。 (五)地下水 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情况下建设项目有相应防渗设施,项目产生的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水不会进入地下水中,对地下水造成的影响不大。(六)土壤 根据预测结果,项目运营后周围影响区域土壤中特征污染物累积量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 二、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工艺废气 项目生产工艺废气、装卸区废气、CTC和PCE储罐呼吸废气采取新建焚烧装置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采用“余热锅炉+急冷塔+两级水洗塔+两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尾气中的HC1、TVOC、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四氯乙烯、四氯化碳、二噁英等有组织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表1和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通过1根35m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废气氯化氢经收集后采用“水洗塔”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2、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是生产装置区、储罐区、装卸区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气体,拟采用先进的DCS集散控制系统,物料输送均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防止泄露等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环节,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气、颗粒物等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较严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要求。 (二)废水防治措施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类”的原则合理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管网。生产废水排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Ⅱ[处理工艺“过氧化氢催化及氧化(芬顿法)+絮凝)和三效蒸发]处理后,废水中pH值、COD、氨氮、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等从严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以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间接排放标准”中较严值;氟化物、石油类满足以上各行业标准中“直接排放标准”较严值;其他特征污染物(四氯乙烯、四氯化碳、六氯丁二烯、二噁英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中排放限值后,排入瑞昌市码头工业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防治措施 营运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风机、泵、压缩机、真空机等。在设备选型方面,尽量选用性能优良、低噪声设备;选用复合式消声器或阻性消声器,并加装隔声装置等。在厂区总图设计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厂区绿化,以减小项目运行对外环境的影响。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塔底(高沸物)、精馏残液经焚烧装置进行焚烧处理,废干燥剂、废包装材料、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耐火材料由厂家直接回收处理,三效蒸发废盐回用于厂内现有氯碱装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依托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座一般固废暂存间。 (五)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 厂区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布置按照污染物渗漏的可能性进行区分;污染防治区结合所处场地的天然基础层防渗性能以及场地地下水位埋深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及泄/渗漏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采取高效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六)风险事故防范措施 强化化学品从贮运、使用到生产各个环节的事故防范,原辅材料、产品、固废等物料应做到分类、分区存放。设置防渗排水沟。按环评要求规范保障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设施,事故收集装置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启用收集设施收集事故下的废水,确保突发性事故产生的各类废液、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全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设施的检查维护,配套足够的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须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与园区相邻企业、当地政府进行有效衔接,定期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
公众参与 情况 |
建设单位采用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等方式,在项目公示期间,没有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